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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发布多起行政诉讼典型案例

安徽发布多起行政诉讼典型案例发布日期: 2024-01-06 来源:无尘净化产品

产品参数 /Product parameters

  ,涉及市场准入、虚假宣传、行业标准化、保护和促进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等方面,为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某置业公司开发某小区项目,2018年4月,其售楼部开始工作,安装了沙盘模型,招聘置业顾问。该公司宣传的小区8#楼、10#楼沙盘模型为“两个出入门、两个安全通道、一梯两户户型”,而交付的现房为“一个出入门、一个安全通道、两梯四户户型”。根据业主投诉举报,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宣传内容做立案查处。截至案件查处时,某置业公司已销售143户,违法经营额为10522万余元。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责令某置业公司立马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105万元。某置业公司不服,向某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某县人民政府作出复议决定,维持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某置业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上述复议决定及行政处罚决定。

  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及第二十条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依法应受行政处罚。本案中,某置业公司置业顾问依据沙盘展示,对购房者宣传某小区楼盘结构、建筑规划设计、服务设施、居住环境等内容,但其交付的现房与沙盘宣传不一样,其行为已经构成虚假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量罚适当,某县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判决驳回某置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安居方能乐业,良好居住条件是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在房地产预售制度下,侵害购房者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商业宣传、促销活动、价格实惠等是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易发环节。房地产开发商使用的沙盘模型,具有展示楼盘建筑物的位置、朝向、楼层、面积、布局、设计等功能,是楼盘的微缩实体,其功能主要是帮助开发商更加直观介绍商品房的优势,增加交易的成功率。房地产开发商以沙盘公开展示楼盘,实质是一种营销手段,依法应当真实宣传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等,不得作虚假宣传。本案中,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房地产开发商有意通过沙盘展示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查处,纠正了房地产市场的宣传乱象,促进了房地产商诚信经营、依法营销,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018年11月8日,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某矿业公司颁发营业执照,载明的营业范围为建筑石料用灰岩开采、加工、销售(凭有效采矿许可证经营);轻质碳酸钙、塑料母粒、脱硫剂石灰石粉、氧化钙生产、销售;土石方工程;奇石、石雕工艺品、盆景销售;园林绿化;煤炭批发;货物装卸、仓储服务;贵金属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2020年12月3日,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注销了某矿业公司的采矿许可证。2020年12月28日,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某矿业公司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该公司于2020年12月31日前申请办理营业范围变更登记,否则,将依法进行查处,直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某矿业公司不服该责令改正通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予以撤销。

  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关于做好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后的登记注册工作的通知》(工商企字〔2014〕154号)规定,工商登记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是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要求工商部门对于国务院决定改为登记后置审批的事项,一律不再作为登记前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于国务院决定改为登记后置审批的事项,应该依据企业的章程、合伙协议或者申请,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核定申请人的营业范围,并在“营业范围”栏后标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根据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12月30日印发《安徽省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2019 年本)》的通知,在案涉注销采矿许可证行为作出时,采矿许可已为后置审批事项。某矿业公司营业执照载明的营业范围符合上述规定,亦能反映采矿许可经营为登记后置审批事项。对于后置许可经营项目,法律、法规、规章并未对相对人规定了须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营业范围的强制性义务,故判决撤销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责令改正通知。

  2015年国务院“先照后证”改革后,企业登记机关应做好企业登记注册与涉企经营许可的有效衔接。对于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规定改为登记后置审批的事项,在办理工商登记时,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相关审批部门的许可文件,申请人取得营业执照后即可从事一般生产经营活动;对从事需要许可的生产经营活动,持营业执照和相关材料另行向主管部门申请许可。若申请人营业执照营业范围中须经批准的项目许可被有权行政机关予以撤销后,企业登记机关亦无权强制责令申请人办理营业执照变更登记。本案中,某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违反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为企业登记增设额外义务,被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该案的裁判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落实改革精神,分类规范工商登记的流程设计,简化高效为企业办理注册和变更登记服务,为企业组织经营活动打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法治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提供了重要的指引和依据。

  2022年5月13日,某区财政局作出《关于对某厨房设施制造公司不良行为的处理决定》,认定某厨房设施制造公司参加“某区部分校园厨房设施采购安装”项目竞争性磋商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决定对某厨房设施制造公司记录不良行为10分,并公开披露。某厨房设施制造公司对上述决定存在异议,向某区财政局提出复核申请,该局作出《关于对某厨房设施制造公司不良行为记录的复核决定书》,维持前述决定。某厨房设施制造公司因认为《处理决定》违反《行政处罚法》相关程序规定,严重影响其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判决撤销某区财政局作出的《处理决定》。

  人民法院生效裁定认为,根据《某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之间的竞争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不良行为记录是竞争主体信用评定的重要内容,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转让公告,制定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时,可以将竞争主体信用评定情况列为资格条件或评审指标。实践中,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时,也多将竞争主体信用评定情况列为资格条件及评审指标,故上述《处理决定》内容将直接影响某厨房设施制造公司的信用评定,致其参与投标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受到限制,显然会对其权益产生一定的影响。一审法院以某厨房设施制造公司的起诉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由裁定驳回起诉,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

  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水平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该意见第八条对加强各类主体信用建设作出了明确要求,并直接提出要“逐渐完备信用记录,强化信用约束”。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是统一大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促进国民经济循环高效畅通、构建新发展格局具备极其重大意义。本案明确将公共资源交易中不良记录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使其接受司法监督,有利于督促行政机关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准确认定不良记录行为,才能更好保障市场主体自身权益,亦能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主管部门进行记录、披露行为的法治监督,为今后社会其他更广泛领域进行信用体系建设提供蓝本。

  2021年11月26日,某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安置小区项目招标公告,并载明投标人资格要求、业绩要求和业绩证明材料相关事项。同年12月23日发布中标候选人,某建筑公司和某2公司联合体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某3公司和某4公司联合体为第二中标候选人,某5公司和某6公司联合体为第三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某5公司向招标人送交《异议书》,对第一中标候选人和第二中标候选人提供的业绩证明和评标结果提出异议,认为应取消第一、第二中标候选人资格,对已公示的第一、第二中标候选人废标。招标人组织评标委员会进行了复核并出具《回复函》,认为某5公司的异议不成立。某5公司不服,向某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提交《投诉书》,请求取消(否决)第一、第二中标候选人资格。某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作出《投诉处理决定书》,驳回某5公司的投诉。某5公司申请行政复议,某县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决定撤销原《投诉处理决定书》。某建筑公司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法律并未明文规定能够代表工程业绩竣工证明材料的范围,应当参照行业通行做法及习惯等综合考量。行业通行做法是,只要其提供的资料能够证明其业绩已竣工且能反映业绩的技术指标即可。通过与招标文件对比,某建筑企业来提供的有关的资料符合投标人业绩要求和项目经理业绩要求。某5公司对某建筑公司提交的业绩证明资料提出异议时,招标单位予以澄清,组织专家进行复评,并派员对某建筑公司证明业绩涉及的工程当地考验查证、核实,能够证明某建筑公司提交的业绩证明资料真实性,系对招标文件的实质响应。某县政府未正确理解招标文件的规定,界定能够证明工程业绩竣工(交工)材料具备片面性、局限性,不符合招投标客观实际和行业通行做法,其否定某建筑企业来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效力,撤销《投诉处理决定书》,属于认定事实不清,法律适用错误。遂判决撤销某县政府所作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恢复《投诉处理决定书》的法律效力。

  推进市场监管公平统一,增强监管的稳定性和可预期性,是建设统一大市场的重点任务之一。长期以来,在招投标领域,由于法律认识模糊,相关规则、标准不明晰,或者地方保护主义等因素,对投标人资格等实质性要件的认定,常常会出现分歧。本案生效判决认为,对于投标人提供的材料是不是符合招标要求,能否证明其企业业绩和项目经理业绩,原则上应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判断。对招标文件规定理解有分歧的,应结合有关规定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行业习惯、招标人的澄清等因素综合考量。该判决厘清了对于招标文件实质响应的认定规则,体现出尊重行业惯例、维护社会安定和促进经济发展的价值导向,有助于统一地方政府、监管部门和市场主体的法律认识,增强监管的稳定性和可预期性,促进市场监管公平统一,维护市场有序竞争。

  某贸易公司在销售一款塑形美体内衣时,通过其法定代表人马某的个人微信在聊天内容和朋友圈中向代理商及顾客发送宣传视频及图片,内容有该内衣可使佩戴者变成S型身材,具有调理、保健作用还可以治疗乳腺肿瘤和漏尿。接到群众对此举报后,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贸易公司做了调查,该贸易公司不能提供其销售的塑形内衣产品具有上述宣传内容效果的依据。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某贸易公司在销售产品时存在虚假宣传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遂作出对其处以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某贸易公司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上述行政处罚决定。

  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某贸易公司在销售塑形内衣产品时,对该产品的使用效果所进行的宣传内容没办法提供合法有效的依据材料,故其宣传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构成虚假宣传行为。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做出详细的调查后,根据某贸易公司的违法事实以及性质、情节等因素,对其处以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故判决驳回某贸易公司的诉讼请求。

  虚假宣传是指在商业活动中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或者服务做出与实际内容不相符的虚假信息,导致客户或消费者误解的行为。这种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公认的商业准则,是一种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查处虚假宣传行为,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赋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法定职责。本案中,人民法院充分的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依法支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起到了有效的警示作用,有利于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对营造法治、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具有积极作用。

  2019年9月,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某销售部涉嫌售卖虚假产品的举报,遂对该销售部进行全方位检查并暂扣了未销售的产品。经调查,某销售部在销售某品牌锻炼器和净水机时,在没有疾病治疗功能的情况下,通过体验、培训、分享的方式,将其产品与医院对比,进行有治疗作用的宣传和暗示,误导消费者认为其产品有疾病治疗作用,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2019年12月,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处罚决定,以某销售部对其销售的产品做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为由,对其处以罚款若干元。另,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解除扣押并退还产品时,因自身原因,造成一台产品灭失。某销售部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并赔偿产品灭失造成的损失。

  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四条的规定,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定职责。某销售部在明知其销售的产品没有治疗作用的情况下,采取多种方式来进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以达到销售产品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但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退还扣押的产品时,造成某销售部一台产品灭失,由此造成的损失应予赔偿。故判决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赔偿相应的损失,驳回某销售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核心,公正监管是公平竞争的保障。在面对市场主体间的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时,行政机关不仅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规制,以维持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同时,其自身也要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能,做到以公正监管保障公平竞争。本案中,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查处,维护和促进了市场公平竞争,然而,其自身在监督管理过程中亦暴露出执法不规范的问题,监管效能仍需提升。人民法院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对其不规范执法行为做监督纠正,以司法裁判强化公平竞争、公正监管意识,助力形成诚实信用、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促进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彰显了人民法院推动构建统一大市场的责任和担当。

  2019年5月20日,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某工程公司举报,称其从某商贸公司购进的水泥存在质量上的问题。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调查认定,某商贸公司2018年9月21日至11月29日间从某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购进水泥645吨,多次共计销售给某工程公司水泥71吨,货值金额35960元,获利710元,该71吨水泥均使用普通塑料编织袋,并未使用腹膜塑编袋或者复合袋。2020年1月20日,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某商贸公司销售水泥使用的编织袋不符合《GB175-2007通用硅酸盐水泥》的相关规定,属于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经营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质检法〔2011〕83号)的规定,对某商贸公司处以没收违法来得到的710元,并处货值金额50 %罚款17980元,合计罚没款18690元的行政处罚。某商贸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根据《GB175-2007通用硅酸盐水泥》中关于通用硅酸水泥要求“水泥包装袋应符合GB9774的规定”及《GB/T9774-2010水泥包装袋》中关于“水泥包装袋按制袋材料分为纸袋、复膜塑编袋和复合袋”的规定,企业销售袋装水泥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本案中,某商贸公司销售水泥使用普通塑料编织袋作为水泥包装袋不符合《GB/T9774-2010水泥包装袋》的规定,属于质量不合格产品。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有事实根据,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某商贸公司的诉讼请求。

  行业标准化是国家进行产业高质量发展、资源调配的重要内容,是企业进入市场、参与贸易竞争的通行证,是社会化大生产中产业链条间的技术纽带,更是创建公开、公正、公平的市场之间的竞争环境的保证。近年来,随国家对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安全的要求慢慢的升高,水泥包装及袋装水泥运送过程中粉尘排放造成的环境污染以及对一线工人职业健康危害问题日显突出,严格执行水泥包装袋国家标准,对减少灌装粉尘排放、降低环境污染和职业健康危害的意义重大。2022年起实施的《GB/T9774—2020水泥包装袋》进一步提升了水泥包装袋的包装标准。本案中,涉案企业未按国家标准对水泥做包装,而是使用普通编织袋,对环境、工人健康形成安全风险隐患。法院通过裁判,支持行政机关依照国家标准对水泥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市场监管,满足国家日益严格的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要求,保证水泥市场标准化,推动水泥包装袋企业和水泥企业一同走上高水平质量的发展道路。

  2019年9月5日,某市第一人民医院招标,项目名称为:市一院妇产科镜,其中采购需求说明中对光学系统参数作出明确具体实际的要求。某医疗器械公司中标后,从某星公司采购了案涉电子镜。某医疗器械公司以21.89万元/台的价格将该电子镜销售给某市第一人民医院,但装箱单显示摄像机为1800万像素,而非其投标时所称2400万像素。2020年1月7日,举报人向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某医疗器械公司“非法在电子镜上面添加显微镜,冒充显微镜销售给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同年5月29日,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涉嫌经营不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方面的要求的医疗器械对某医疗器械公司立案调查。2020年10月9日,某省药监管理局认定某星公司生产销售给某医疗器械公司的电子镜安装了徕卡显微镜头M60,与注册产品技术方面的要求不符,以该公司未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方面的要求生产第二类医疗器械为由,罚款人民币50万元。2021年11月10日,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以某医疗器械公司经营不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为由,决定对某医疗器械公司没收违法经营的医疗器械1台、罚款人民币109.45万元。某医疗器械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一定履行查验供货者的资质和医疗器械的合格证明文件、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建立销售记录制度等进货查验义务。某医疗器械公司在投标过程中明知某星公司变更了案涉电子镜的显示器、摄像机,且案涉医疗器械注册证中也无“显微镜”事项的情况下,未向某星公司提出异议或要求查验《检验报告》,其没有充分证据证明不知道所经营的医疗器械不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方面的要求之标准。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处理结果适当,判决驳回某医疗器械公司的诉讼请求。

  医疗器械用于人体检查、治疗,其质量优劣直接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医疗器械方面的法律和法规,提升管理上的水准,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对于经营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备案的产品技术方面的要求的医疗器械的行为,依法应予处罚。本案中,某医疗器械公司在明知招标公告中医疗器械所要求的具体参数情形下进行投标,然其所采购的产品参数与招标要求存在不一致情形,在收取货物时亦未严格履行查验义务,将不符合招标要求的产品销售给招标采购人,某些特定的程度上破坏了招投标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亦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法规规定,依法应受到行政处罚。人民法院依法支持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对维护市场公平竞争、诚信经营、保护消费者权益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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